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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待安置、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登记公告
一、登记范围
(一)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登记范围:
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订后退出现役、年11月1日前入伍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且由齐齐哈尔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或在齐齐哈尔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
(二)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登记范围:
年冬季(含12月份)以后退出现役的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且由齐齐哈尔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二、提供材料
(一)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附件1申请表)
1.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寸蓝底本人照片两张。
2.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一式两份,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纸。
3.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包括户主页和本人页。
4.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二者提供之一)
5.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6.原齐齐哈尔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开具的分配工作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保管档案单位印章)。
7.办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自谋职业证书或协议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
(二)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附件2申请表)
1.安置后未上岗期间生活费申请表,一式两份,一寸蓝底本人照片两张。
2.身份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一式两份,正反面需复印到同一张纸。
3.户口本原件及其复印件一式两份,包括户主页和本人页。
4.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5.退出现役登记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
6.齐齐哈尔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分配工作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两份(加盖保管档案单位印章)。
7.接收单位(原安置单位)接收安排工作证明、初次发放劳动报酬及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三、登记地点
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截止本公告发布之前,由齐齐哈尔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置的退役士兵,户口已迁出本市辖区的到原户籍所在地。
注:1、在户口所在地社区登记
2、如原来是齐齐哈尔户口的,现户口迁出,符合条件的在入伍时所在地登记
四、登记时间
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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