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2015年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

为切实做好年度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令第号)、《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号)、《齐齐哈尔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齐政发〔〕25号)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保障范围、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

(一)保障范围

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为公租房)保障范围为北三区(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下同)符合条件的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外来引进人才(含来齐创业人员)。

(二)申请条件

1、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北三区户籍,并在北三区实际居住生活;

(2)持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

(3)申请家庭在本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公租房分配时以无房家庭优先。

2、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租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具有本市北三区户籍,并在北三区实际居住生活;

(2)申请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元(月人均低于元);

(3)申请家庭在本市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公租房分配时以无房家庭优先;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2年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2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3、外来引进人才(含来齐创业人员)申请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外来引进人才(含来齐创业人员)在我市北三区实际工作,或本人在我市北三区以外地方工作,但家属未随迁。

(2)外来引进人才(含来齐创业人员)符合政府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条件。

(3)申请家庭在我市北三区无房或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公租房分配时以无房家庭优先。

4、“无房”是指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无私有住房、无承租公房。申请家庭有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已办理新建商品房预告登记的。

(2)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

(3)已享受安居工程住房、棚改回迁房、集资建房以及公有住房出售等优惠政策的。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已在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的。

(三)申请材料

申请人填写《齐齐哈尔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的原件和本人签字的复印件。

2、近6个月家庭收入证明材料。

3、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4、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5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的原件和本人签字的复印件,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2年(含)以上的证明或市区营业执照和2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优抚对象、退伍军人、孤、老、病、残家庭证明材料。

6、填写《诚信承诺书》。

7、市、区住房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审核程序

1、最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审核程序

市房产局发布受理公告后,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

(1)受理初审。凡认为符合我市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居民可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填写《申请表》,提供住房和收入证明等材料。街道办事处应自受理申请起20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状况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对初审合格的家庭由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在街道所在地(或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区住建局。

(2)审核公示。各区住建局自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区民政、监察、公安、卫生、残联等相关部门,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主管领导和经办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并在本区域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对申请对象进行登记。

(3)数据统计

各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按照无房和有房进行分类汇总后,再按以下要求进行数据统计。

①按照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取得本市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四类人员,分别进行数据统计。

②区分类别后,再对2人户(含)以下申请家庭和3人户(含)以上家庭进行数据统计。

③区分类别和家庭人口后,再对优抚对象、退伍军人、孤、老、病、残家庭进行数据统计。

各区数据统计工作截止10月3日前完成,并将统计数据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2、外来引进人才(含来齐创业人员)的审核程序。

(1)外来引进人才(含来齐创业人员)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2)市委组织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市房产管理局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报市政府批准。

二、公租房租金标准和房源

公租房租金标准按照公租房所在的地块类别确定租金,其中,一类地区每平方米6.3元;二类地区每平方米5.8元;三类地区每平方米5.5元;四类地区每平方米4.1元;五类地区参照四类地区标准执行。对最低收入承租家庭实行部分租金减免政策,按市政府公布的标准执行。租赁期间所发生的水费、电费、物业管理费、取暖费、燃气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公租房房源的位置、结构、户型、面积根据建设进度另行公布,同时公布租金标准。

三、公租房分配办法

外来引进人才(含来齐创业人员)的分配工作由市委组织部(或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房产管理局协商后报市政府另行公布,其他申请家庭按以下办法进行。

(一)分配原则

1、统筹调剂原则。根据最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引进人才(含来齐创业人员)申请数量、房源数量和面积标准,确定具体分配数量。

2、就近分配原则。根据房源交付情况和各区符合条件申请家庭的数量,本着就近、方便群众原则,调配房源分配计划至各区,各区接收房源后,对房源位置、数量、面积、户型等情况在本区域内向社会公布。

3、优抚对象、退伍军人、孤、老、病、残家庭优先分配原则。优抚对象、孤、老、病、残家庭的认定:

(1)优抚对象,是指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

(2)孤,是指申请家庭仅申请人1人,截止到申请之日申请人年满65(含)周岁。

(3)老,是指截止到申请之日,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含)周岁的老人。

(4)病,是指申请家庭成员经鉴定,有享受我市医保局规定的特殊大病、慢病人员。包括:慢性重型肝炎、各种恶性肿瘤、肾衰竭(尿毒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冠状动脉旁路手术、心脏瓣膜置换术、颅内肿瘤开颅摘除手术、重大器官移植手术、主动脉手术、脑血管意外后遗症、帕金森氏病、脱髓鞘病、血友病、类风湿关节炎、原发性红斑狼疮、精神系统疾病、白塞病。医院诊断书和近期住院病历,并由所在区卫生局出具鉴定书。

(5)残,是指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经市残联认定为重度残疾(二级以上残疾)的人员。申请时应出具残疾证明。

(二)分配办法

1、意向登记

房源范围确定后,为充分发挥公租房的保障效益,按以下原则由申请家庭进行意向登记:

(1)2人户(含)以下家庭只允许申请租赁1居室的房屋;

(2)3人户(含)以上家庭可申请租赁1居室或2居室的房屋;

2、摇号分配

摇号分配工作在市房产管理局的指导下,由各区具体组织实施。

(1)制定分配方案。各区根据批次房源和申请家庭数量,区分最低收入家庭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优抚对象、退伍军人和孤、老、病、残优先原则,由各区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2)摇号分配房屋。摇号方法由各区自行确定,摇号采取公开方式,全程由公证处进行公证,并在人大、政协、监察、审计、申请人代表和新闻媒体监督下完成。

3、复核公示

对选房成功的家庭由各区组织进行复核并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放入住通知书。申请家庭在规定时间内未领取入住通知书的视为放弃配租资格,进入下一轮摇号分配程序。申请家庭连续2次放弃配租资格的,自放弃配租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

4、办理入住

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为避免承租家庭破坏房屋、拖欠供热、物业等相关费用,入户前每户收取元押金。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四、实施步骤

(一)受理初审阶段(8月26-9月15),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受理通告后,各街道办事处开始受理初审,对初审合格的对象进行公示。

(二)审核阶段(9月16日-10月1),各区住房保障部门对本辖区内的申请对象进行条件审核、公示。

(三)数据统计(10月2日-10月3),各区对辖区内的申请家庭分类别进行数据统计。

(四)意向登记与具体分配方案制定(10月4日-10月10日),各区住建局组织本辖区内的申请对象进行意向登记。各区根据意向登记结果,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报市房产管理局备案。

(五)摇号分配(10月11日-10月15日),各区组织分批次进行摇号分配。

(六)办理入住。(10月16日-10月30日),各区组织申请家庭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上述(四)至(六)项根据房源交付进度进行适当的提前或延迟,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五、工作措施

(一)高度重视,有序推进。公租房分配工作是市委、市政实施的重要民心工程,是改善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的重要举措,各区要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负责,配齐工作人员,精心组织,各相关部门要搞好配合,按照方案要求,有序推进本年度公租房审核和分配工作。

(二)做好宣传,严格把关。本年度公租房分配工作涉及面广,时间紧、任务重,各区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制度公开,确保申请审核渠道畅通。要按照政策要求,严格把关,做到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按受群众监督。

(三)强化责任,加强监督。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要求,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各自责任。严禁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索拿卡要。对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伪造有关信息材料骗租公租房的,一经查实由房产管理部门取消其资格,责令其退回公租房,记入诚信档案,同时5年内不得再次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六、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按照国家住房保障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市房产管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制定补充意见。本方案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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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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