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关于长期滞留车场

  为了切实净化我市交通环境,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交警支队先后开展了交通秩序集中整顿活动,在秩序整顿工作中陆续暂扣一批无牌、无证和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以及交通事故中暂扣的车辆,这些被暂扣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至今没有提供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致使车辆长期在交警支队存车场内滞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请被暂扣车辆的驾驶人、所有人或管理人速到交警支队存车场接受处理。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将依法罚没或强制报废。   特此通告。               

  齐齐哈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二0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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