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公交车上广播声音大殴打驾驶员检察机关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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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是大众首选的公共交通工具,车辆的安全行驶关系到万千家庭的幸福。近年来,乘客因与司机发生冲突,采用暴力手段干扰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

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妨害安全驾驶罪”,规范乘客及驾驶人员的行为,严惩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倡导构建和谐司乘关系,营造安全有序的公共空间,使百姓出行更加安心。

日前,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检察院对一例妨害安全驾驶案提起公诉。

图片来源于网络

打司机?你咋这么nē!

“这广播声怎么这么大,怎么就不能调低呢!”一名男子坐在公交车驾驶位后方,情绪激动地呵斥着公交车司机,并突然伸出手打到了司机的脸上……

年10月26日,公交车司机王师傅像往常一样,驾驶着公交车穿梭在城市之中,有着十多年驾龄的他始终把乘客安全放在第一位,却没想到因为广播声音,挨了乘客的打。用他的话说:“什么样的乘客我都见过,打司机还是头一次,确实感觉很憋屈,而且想想挺后怕的。”

当日14时许,王师傅驾驶的公交车到站后,刚刚饮酒后的周凯(化名)在此站上车,上车后便坐在离驾驶位较近的位置,因车内广播声音过大,周凯与王师傅发生口角,为发泄心中怒火,周凯遂用手掌击打王师傅面部。为确保车内其他乘客安全,王师傅随即刹车,将车停在路边,并报警,周凯在现场等待警方出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幸运的是,王师傅操作得当,控制好情绪并紧急制动,车内无人员伤亡,也没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如何定性?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案件发生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了案件,通过阅卷审查,对需要进一步侦查的问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

以往对于妨碍公交司乘人员的行为定性,考虑到公共交通工具的特殊性和易造成重大危害结果,一般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但该罪起刑点较高,易量刑过重使罪责与量刑不相符,或者因没有造成重大危害结果而使行为人得以逃脱刑罚。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妨害安全驾驶罪”,其定罪量刑标准更符合这类型案件的实际情况,使罪责与量刑相一致,起到惩治震慑、教育警醒的良好效果。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周凯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正常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适用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设的“妨害安全驾驶罪”。

判!以良法促善治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官严格审查证据,综合考虑案发时公交车行驶速度、载客情况、通行路段情况、妨害安全驾驶行为的严重程度以及对公共交通安全的危害大小等因素准确定性,并通过充分释法说理使周凯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后果,并主动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最终,检察机关以“妨害安全驾驶罪”向龙沙区法院提起公诉,提出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元的量刑建议,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法院采纳了量刑建议。

该起案件的办理既体现了刑法对于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行为的惩罚震慑作用,也积极引导群众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遇事要少一分冲动,多一分冷静,冲动带来的可能是不可估量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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