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黄标车淘汰工作措施

措施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37号)和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部署要求,改善大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全市年黄标车淘汰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和《黑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做好年黄标车淘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要求,结合全市实际情况,对全市黄标车淘汰工作采取如下措施:

一、全区域全时段禁止通行

按照《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黄标车通行的通告》齐政规[]7号的要求,自年6月23日,全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道路(不含区域内高速公路),全天(24小时)禁止黄标车通行。

二、严格执行“五限”规定

对黄标车严格执行“限制买卖、限制转入、限制转出、限制过户、限制异地检验”的“五限”规定;对转入我市的黄标车和达不到“国Ⅳ”标准的机动车一律不予登记。

三、严控检验源头管理

按照省政府和省公安厅通知要求,在全市实施黄标车不予尾气检测政策,对违规取得尾气检测合格的黄标车,公安交管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四、严格《道路运输证》管理

按照省政府通知要求,交通运输部门对营运类黄标车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不予年审,于年年底前收回其《道路运输证》,逾期未能收回的依法进行注销。

五、推行“黄改绿”工作

对车况良好、行驶里程相对较少、残值率较高的柴油黄标车(国Ⅱ)进行技术治理改造,使其尾气排放达到国家排放标准。

六、加大违法查处力度

对黄标车信息录入缉查布控系统,对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闯禁行路)进行抓拍,录入交通违法系统,依法给予处罚,对缉查布控系统无法覆盖的路段加大路面执法力度,确保黄标车管控工作扎实有效。

七、鼓励政策

对提前注销的营运黄标车,按照有关规定适当予以补贴,违章罚款可酌情予以减免。

八、依法注销登记

黄标车所有人如逾期不办理注销的,由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发布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公告,公告期满(60个工作日),将自动注销其登记。

齐齐哈尔市淘汰黄标车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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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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