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烧秸秆的公告齐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自年10月开始,我市开展禁止敏感区域内焚烧秸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城镇建设区(包括县城)周围10公里,机场周围15公里,粮库、油库等仓库周围1公里,沿高速公路两侧各5公里,铁路两侧各2公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各1公里,以及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林地和重要通信、电力设施周围1公里等范围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同时,禁止将农作物秸秆倒入河道、渠道、水库等水源之中。

二、要教育引导农户购买和使用加装秸秆切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加强对未安装秸秆切碎装置的联合收割机的督查力度。小麦留茬高度要低于15厘米。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秸秆要采取机械粉碎还田、青贮、生产有机肥和秸秆能源化等措施综合利用。

三、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燃烧秸秆工作负总责。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宣传、引导和技术服务工作,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确保禁烧秸秆工作取得成效。

四、各级执法人员要对焚烧秸秆的行为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而恶意焚烧的,特别是造成环境污染、交通事故、航班延误、森林火灾等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公路法》等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五、广大农户要积极宣传,相互监督,自觉遵守秸秆禁烧规定,积极实施秸秆综合利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投诉、举报在敏感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污染环境的行为,举报。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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