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起,齐齐哈尔未取得黄绿标的机

近日,记者从市环保局了解到,《齐齐哈尔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齐齐哈尔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年9月24日通过,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年12月18日批准,将自年2月1日起施行。实施后,未取得有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将被处以相应的罚款。

本市机动车需经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条例》旨在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记者从《条例》中了解到,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不得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销售车用燃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并且明示燃料质量标准。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在本市进行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的机动车,应当在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由机动车维修单位维修。在用机动车经维修或者采取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应当依法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

未取得有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

《条例》出台后,本市实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分类管理制度,分别为绿色标志和黄色标志。未取得有效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不同类别机动车排气污染程度,对使用黄色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区域、通行时间的交通限制措施。

外地机动车应符合本市排放标准

外地机动车申请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转入登记的,应当符合本市注册登记执行排放标准。已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外地机动车,凭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到申请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无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外地机动车,应当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检验,凭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证明,向申请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同时,记者还了解到,对于违反该《条例》的行为,车辆或驾驶人将面临50元至元数量不等的罚款,对车辆所属单位或将处以1万元以上至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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