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榕经信能源〔〕号

各县(市)区经信局、高新区管委会经发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闽环保防〔〕60号)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围绕“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清洁生产理念,结合我市的工作实际,推动我市企业自愿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条件

  1.在福州市辖区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企业;

  2.不属于《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需重点审核(强制性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第一批、第二批)的企业。

  二、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

  1.企业填报《福建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申请表》(附件1),经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盖章确认后,报福州市经信委备案。

  2.企业根据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据实提供审核必须的有关企业生产经营的资料,积极协同咨询机构编制审核报告,并对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中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数据的有关真实性负责。

  3.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后,将审核报告报送福州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由该中心组织有关专家对报告进行评估。

  4.企业在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评估后,应认真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并于通过评估后一年内提出验收申请,由福州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三、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

  1.福州市经信委委托福州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作为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由其负责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评估工作,并对评估结果负责。该中心不得向企业和咨询机构收取评估费用。

  2.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后一个月内,应向福州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提交清洁生产审核报告并提出评估申请。福州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应严格按照《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的评估程序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出具评估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反馈给企业,并抄报福州市经信委。

  四、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验收

  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通过评估后,应按评估意见的要求对审核报告进行修改,逐项落实评估意见提出的整改要求并抓紧实施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满足验收要求后,按照《福建省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修订)》规定的验收程序申请验收。

  2.福州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对企业完成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后的验收工作。

  五、自愿性清洁生产时间安排

  1.对已完成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的四家企业(长乐市立峰纺织有限公司漳港化纤分公司、福建恒杰塑业新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经纬新纤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福建康宏股份有限公司)请于年9月15日前上报申请审核验收报告,10月份开始,福州市经信委会同市环保局组织对已完成实施清洁生产方案的企业验收工作。

  2.请各县(市)区经信局做好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企业名单征集(征集表见附件2)工作,于年8月31日前将企业名单上报市经信委能源处。

  六、补助原则

  1.对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福州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给予5万元的编制费补助。

  2.对按时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的企业,其实施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所产生的节能效果按照福州市节能技改项目财政奖励补助办法的规定优先予以安排。

  七、业务咨询联系方式

  1.福州市经信委能源处联系

  2.福州市节能监察(监测)中心联系

  附件:1.福建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申请表

  2.参加年度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征集表

福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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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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