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和《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齐政办发〔〕47号)有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不动产统一登记行政区

包括市中心城区(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和南四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梅里斯区)。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

齐齐哈尔市国土资源局为市辖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负责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

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龙沙区、铁锋区、建华区、富拉尔基区、昂昂溪区、碾子山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办理本辖区不动产统一登记业务。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权利事项: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地役权;

(八)抵押权;

(九)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不动产统一登记类型

包括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

五、不动产权证书、证明

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市国土资源局依法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按照“不变不换”的原则,在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已经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在其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关规定更换为《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六、不动产统一登记时间节点:

(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年8月19日止,市中心城区及南四区各类不动产登记仍按原登记程序在原登记场所办理。

(二)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系统对接调试、登记流程测试及人员上岗培训等工作,自年8月19日起,市中心城区及南四区各原不动产登记部门停止受理各项不动产登记业务。自年8月26日起,南四区开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停旧证发新证工作,正式启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自年8月30日起,市中心城区开始实施不动产登记停旧证发新证工作,正式启用《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

七、不动产统一登记办理地点:

(一)齐齐哈尔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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